论融资租赁车辆的法律规制

作者: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 陈虎 发布日期: 2017-01-19        点击量: 1519

 摘要: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兴的交易方式。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融资租赁也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所认同。这种交易方式被引进以来,在逐渐发展和壮大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水土不服”的问题。本文就以融资租赁车辆为例,从融资租赁的定义,特征及类型等几个方面来阐述融资租赁车辆。进而阐述融资租赁在我国法律规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如何完善融资租赁法律规制方面阐述自己的愚见。

 关键词:车辆   融资租赁   法律属性  法律规制

 

一、融资租赁车辆的界定

 

(一)融资租赁车辆的含义

 

1.融资租赁车辆的定义

融资租赁车辆是指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请求,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按承租人同意的条件,购买承租人指定的资产货物(汽车),并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将该资产货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转让给承租人。“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租赁结束,承租人可以1元人民币的的名义价格获得租赁物所有权。直接融资租赁属于最为典型的融资租赁,又称“经典融资租赁”。(我国合同法第237条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

Z[M$F])8MPSG~7NI%{SX9{K.png

 

汽车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的汽车,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它主要涉及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货方三方当事人,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构成。出租方根据承租方的要求和选择,与供货方订立汽车购买合同并支付货款,与承租方订立租赁合同,将购买的汽车出租给承租方使用。在租赁期间,由承租方按照合同规定,分期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租赁汽车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对该汽车拥有使用权。租赁期满时,汽车可由承租方按照合同规定留购、续租或退回出租方。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车辆融资租赁,主要是在汽车厂家和消费者之间架起桥梁,让消费者先取得汽车的使用权,然后每月付租金,在租赁期满后一般要购买车辆的所有权。车辆融资租赁是一种买卖与租赁相结合的汽车融资租赁方式,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模式。一般而言,汽车融资租赁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不属于汽车融资租赁的范畴,而只是一般的汽车租赁。这些条件包括:

1.消费者需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相应的租金,又称汽车使用补偿费;

2.如果消费者支付的费用(包括租金与相应的赋税)已经相当于或者超过汽车本身的价值,依照汽车租赁合同,消费者有权获得汽车的所有权;

3.如果消费者(承租人)在租期届满时所付的租金总额尚未超过汽车价值,消费者(承租人)此时享有选择权,对租期届满后的汽车可以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处理:

a.补足租赁合同中事先约定的相应余额后,成为汽车所有权人;

b.如果汽车的价值高于a项约定的余额,消费者可以出卖所租汽车,向零售商偿还该余额,保留差价从中获利;

c.将车辆返还给出租人

4.在租赁期间届满时候,消费者欲购买所租汽车,其不必以一次性付款的方式付清尾款。

2.融资租赁车辆的要素

汽车融资租赁的主要要素如下:

(1)租赁标的物

国内外各类品牌汽车(包括轿车、公交、商务旅游客车、特种车辆等);

(2)标的额

即租赁物购置成本,包括租赁物购价、有关税费、安装费等;

(3)租赁费率

按基准利率上浮一定的比例,并随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整而同方向调整;

(4)租期

租期一般为1~3年;

(5)租赁方式

 融资租赁  

(6)租赁担保/保证金

保证金为租赁标的额的10%-30%,租赁公司认可的担保或抵押物;

 (7)租金的计算与支付

每月末等额年金法;

(8)手续费

租赁金额的3%~5%,在起租日一次性支付;

(9)关于车辆正常运行的要约

在租赁期内,设备如发生技术故障、损坏等方面的情况,由承租人自行负责,承租人不因为设备发生故障、损坏等方面的原因而拒付或延付租金;

(10)租赁物保险:

由承租人以租赁公司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并承担保费;

(11)设备残值的处理

以1元人民币的名义价格处理(也可由双方另行商定);

(12)本项目的连带权利

租赁公司在未来有与承租人后续项目或其他项目合作的优先权。

 

(二)融资租赁车辆属性及特征

 

1、融资租赁车辆的属性

 

融资租赁是一种依托现今分期付款的方式,在此基础之上引入出租服务中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性,租赁结束后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现代营销方式。

通俗来说,融资租赁法就是“借鸡下蛋,卖蛋买鸡”,那些车都不是一个人的,是很多人把自己的车联合在一起成立的公司。

汽车融资租赁,涉及到汽车厂商,银行,保险公司,加盟商和客户的多方面紧密合作。形成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六方金融网络,最终达到六方共赢。客户提出融资租赁要求,本公司作为金融平台提供客户指定车辆,同时客户只需按照合同按月交付租金,即可享用高级汽车服务。

其工作流程:通过与银行和加盟商的资金融合,向汽车厂商购买客户指定汽车,加以保险公司配合,满足客户的购车需求,并收取租金以回报银行和加盟商。

而在商户和客户可享受的权利方面:

1.商户享受的权力

有着丰厚的资源可共享,如庞大的“租车网”注册会员、开展异地租车业务、额外渠道赢得租车客户、不必担心客户的信誉问题(“租车网”高级会员由本公司提供担保)、与异地汽车租赁公司建立战略联盟关系等。

2.会员客户享受的权力

a.网络租赁客户的权力:简单易操作的定租流程、方便实惠的异地租车、高信誉的租赁公司、保险咨询、高效险后服务、24小时路面救援、“车车网”各类优惠活动

b.融资租赁客户的权力:不必交付首付款、公司报账时不必担心动产问题、控制强大的现金流、优质维修服务、代缴罚单服务、保险咨询、高效险后服务、24小时路面救援、“租车网”各类优惠活动

 

2、融资租赁的车辆的特征

 

(1)打包租赁方式,降低购车门槛。融资租赁公司将裸车款、购置税、牌照费用、保险、其他税费全部作为分期付款对象,例如,客户只需支付所有款项的20%作为保证金和1年1%手续费,即可取得车辆的使用权,并且20%的保证金将在租赁期结束后返还。这种方式降低客户购车初期支付的负担,使客户可以将更多资金用于投资理财。

 

(2)租金是一种费用,融资租赁公司也为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报销车贴的凭证,也可以作为企业做账的依据,解除了部分企业的后顾之忧。

(3)相对于市场上一般的短期租车,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并约定租金支付完全后所有权转移的条款,是一种以租代购的新型购车方式。融资租赁公司了解车,懂车,他们将为消费者量身找到适合自己的车型。提供代缴费,维修保养代办,协助理赔等周到的售后服务。

1、融资租赁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

  2、融资租赁需至少签订两个合同。

  3、租赁期内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和保险等责任均由承租人负担,在完全履行合同条款的情况下,承租人在整个租赁期内对租赁物享有独占的权利。

  4、在租赁期满时,承租人拥有选择设备处置的权利。

 

(三)车辆融资租赁的方式

 

融资租赁是一种买卖与租赁相结合的融资方式,主要是在厂家与消费者之间架起桥梁,让消费者先取得汽车的使用权,然后按期付租金,在租赁期满后一般要购买设备的所有权。一般而言,融资租赁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不属于融资租赁的范畴,而只是一般的租赁。

 

融资租赁是一种买卖与租赁相结合的融资方式。

 

①.直接租赁

直接租赁是指由出租人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本 , 并向车辆制造商支付货款后取得车辆 , 然后直接出租给承租人的一种租赁方式

②.转租赁

 转租赁是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作为出租人将同一租赁物进行再次融资租赁的形式。

③.售后回租

售后租回是指企业因缺乏资金,将所需要的外购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卖给能够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再以承租人的身份向这些机构租回使用。

④.杠杆租赁

杠杆租赁,是由出租人(租赁公司)本身拿出部分资金,然后加上贷款人提供的资金,以便购买承租人所欲使用的资产,并交由承租人使用;而承租人使用租赁资产后,应定期支付租赁费用。

 

二、车辆融资租赁的法律属性及法律特征

 

(一)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

 

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是出租人和承租人。

1.融资租赁的出租人

在我国,专营或者兼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不仅必须是法人,而且,经营此类业务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目前,具有以出租人身份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资格的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中获准兼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因此,融资租赁业务的出租人仅限于上述的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任何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无论它是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合同的当事人。但是,具体到融资租赁合同,我国曾经签署过《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一条第4款如下规定:“本公约适用于涉及所有的设备的融资租赁交易,除非该设备将主要供承租个人、家庭或者住户使用”[1],我们可以认为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只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不能是自然人。但是在现实中还是大量的存在自然人充当承租人,其主体的合法性值得推究。

3.融资租赁中的其他当事人

因为融资租赁设计的内容很多,一项完整的融资租赁交易往往需要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订立若干个不同性质的合同。例如,运输合同,运输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保证合同,贷款合同,委托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等。但是必须强调的是,上述其他任何合同的当事人,无论它们是否是融资租赁合同的见证人或者在融资租赁合同上副署,它们都不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仅仅是出租人和承租人。

4.各个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出资购买承租人所需要的车辆,再转租给承租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在租赁期间为租赁合同关系,在租赁期满之后,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来确定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关系

(二)车辆融资租赁的法律属性

车辆的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车辆的特定要求和选择,出资向车辆的供货商购买,并承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以分期付款的形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而承租人只有租赁物的使用权。在租期届满后,根据合同约定确定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是一种新型的租赁方式。虽然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租赁车辆的法定所有权人,但是由于附随于租赁物的所有权风险和报酬是实质性地向承租人转移,所以,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实际上是融资租赁的的经济上的所有权人。

 

(三)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融资租赁车辆合同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

第一,融资租赁车辆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必须付出代价,才能取得权利,即出租人必须出让租赁车辆的使用权,才能收取租金;承租人则必须支付租金,才能取得车辆的使用权。因此,融资租赁车辆合同是有偿双务合同。

第二,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只要意思表示一致,就条件达成协议,合同即可成立,不以租赁物是否已经交付为其要件。因此,融资租赁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第三,融资租赁合同必须采取书面的形式,因此,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第四,融资租赁的交易性质,即附随于租赁物所有权的的风险和受益是实质性的向承租人转移的这一特点,决定了融资租赁合同是不可单方解除的合同。

第五,融资租赁合同条件的复杂性决定了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必须进行认真的磋商。因此,尽管可能有各类合同的范本,出租人机构可能有各自的参考文本,但是,融资租赁合同是无法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即融资租赁合同不应是格式文本。

 

三、我国车辆融资租赁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车辆融资租赁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1.融资租赁业务的现状

在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中,中外合资的公司占七成以上,其累计投放额占全行业的八成以上。当前这些公司中的多数处境不佳,全行业呈低迷态势[2].但是融资租赁车辆行业在我国却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但是在我国法规是制约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3]

2.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趋势

⑴融资租赁已经成为销售的一种重要手段。目前国际上流行的融资租赁方式已经成为一种厂商卖货,用户买货的新型销售模式。国外的融资市场渐入成熟,融资租赁已成为金融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融资租赁必将成为销售的一种重要方式。

⑵货物制造商或者专业的销售公司成立独资的或者与金融资本合作,同现有的融资租赁公司共同建立融资租赁公司。这样子就会全方位的提供个性服务,尽可能的占领市场。目前世界主要的融资租赁经营者,都有深厚的制造厂背景。例如,福特公司的20%的利润来自其金融服务业务,通用汽车公司金融服务的利润贡献更是达到了36%[4]。这也必将是中国汽车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趋势。

(二)我国融资租赁车辆制度在法律上存在诸多问题

1.我国法律对融资租赁的解释

《合同法》第237条对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以及对租赁物的处理方法作了具体的规定。

但是融资租赁车辆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制下还存在着大量的问题。

2.如果融资租赁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且事故责任在驾驶该租赁车辆的一方,而承租人却没有足够的损害赔偿能力。这时候,作为车辆出租人,即该车辆所有权人,是应该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但是要车辆的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有诸多不合理之处。

首先,汽车融资租赁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违反了《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在融资租赁车辆中,承租人因为使用租赁物而受益,自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汽车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都应该有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把最终的赔偿责任转嫁给融资租赁车辆的所有人,这样是显失公平的。

第二,从《合同法》有关融资租赁法律条款来看,融资租赁车辆的出租人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246条对于融资租赁的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方不承担责任”。虽然这是对于一般租赁的相关规定,但是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区别就在于,租赁只涉及出租人和承租人,而融资租赁除了涉及出租人和承租人之外,还涉及出卖人。其次两者的区别就是租期届满后,租赁中租赁物应当归还出租人,而融资租赁中的租赁物的归属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在其他方面没有区别,所以融资租赁应该使用《合同法》的第246条规定。《合同法》的该条款之所以强调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是因为融资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可能被预设为承租人的财产,很容易因为物权的变化而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歧义。

第三,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相关判例来看,更加倾向于排除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199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的责任问题的批复》,“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该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及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分期付款购买时保留车辆的所有权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的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5]。从上述的两个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法律并不是简单地认为只要是车辆的所有权人就必须要承担赔偿责任,而是要看具体的情况来进行责任划分。

另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六条:“汽车销售公司以保留所有权的方式,由买方分期付款购买机动车,买受人占有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及时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亦应有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第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以上的意见明确的保护融资租赁的出租人,排除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以上的论述,如果融资租赁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对第三人造成了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在承租人无经济实力进行赔偿的时候,让出租人承担责任在法律上有不合理,这样子就会造成受损害的第三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3.另外车辆融资租赁在以下几个方面也存在问题:

(1)融资租赁车辆该由什么人在什么地方进行车辆登记?

(2)融资租赁车辆作为抵押物的时候该如何处理?

 

四、完善我国关于车辆融资租赁的法律规制建议

 

融资租赁是一种租赁和买卖融合的新型租赁方式,在“三”中我已经把我觉得需要完善的地方进行了列举,接下来就从以上的几个角度提出完善车辆融资租赁制度的建议。

1. 为保护交通事故中第三人的权益,在合同法规中,应该明确融资租赁的性质,或者对合同法中有关租赁条文对融资租赁进行补充。如果完全排除出租人的赔偿义务,在一些情况下,受损害的第三人就会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我们可以在一些情形下,让出租人适当的承担赔偿责任,这样子既能保障受损害的第三人的权益,同时也能够督促出租人加强对承租人的监管意识。既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融资租赁车辆的安全度,也能适度的保障第三人的权益。

2. 关于融资租赁车辆应该由谁在什么地方进行登记的问题,出租人做为租赁车辆作所有权人,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在进行车辆登记的时候就应该以融资租赁公司的所在地为登记地,并向该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但是在现实中,往往存在承租人和融资租赁公司所在地不在同一地的情况,而承租人占有车辆的期限又比较长,这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相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作如下的变通:即办理登记的不一定必须是车辆的出租人。这样子,相应的登记机构就变为承租人住所地所在的车辆管理所。

3. 融资租赁车辆作为抵押物的时候,因为车辆的所有权是由融资租赁公司所有,所以只有融资租赁公司有权进行抵押。但是如何向2中所述那样子,车辆是由承租人进行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融资租赁公司想要进行抵押,就应该对承租人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进行申请,并提供相应手续,例如购车的发票,承租人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应该予以办理。

 

结语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科技的变革带给我们的有惊喜,也有冲击。改革开放引进的一些经济制度与中国的法律制度也会有相互矛盾的地方。融资租赁制度就是一种典型的引进制度,这种制度在带给我们新的船业机会和经济发展时机的同时,也可能使我国的法律制度面临一些尴尬的问题。在兴盛的时代里,我们希望自己的权利得到保障,也希望自己遭遇尴尬的时候可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所以,针对融资租赁车辆的纠纷,我们也希望在探寻中找到最妥善的处理途径。

 

参考文献:

[1] 裘企阳,《融资租赁理论探讨与实务操作》.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

[2] 李国光,融资租赁典型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3] 杨博钦著,《汽车融资租赁实务研究》2007版

[4] 徐保满,《金融信托与租赁》.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5] 程东跃著,融资租赁风险管理,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版。

[6] 1杜平,张学昌,汽车融资租赁和汽车消费信贷比较分析,上海汽车,2004(1)

[7] 郭晓艳,《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研究》,现代商业,辽宁沈阳,11014

                                         

                                                                                             (字数:7979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