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律师协会会长会议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 2013-10-17 点击量: 2022
(2013年9月22日济宁市律师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济宁市律师协会(下称本会)会长会议职责和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决策程序,加强对本会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山东省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长会议负责组织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召集。
会长会议可以邀请市司法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律师管理科负责人出席会议,本会秘书长及与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条 会长会议职责:
(一)研究贯彻落实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全国律协、省律协有关律师工作、律协工作的决定和指示;
(二)负责督促、落实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三)讨论决定需要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议题及表决事项;
(四)讨论决定本会日常工作事项的安排部署;
(五)其他需要会长会议研究决定的工作。
第五条 会长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经会长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副会长提议,可召开会长会议。
第六条 召开会长会议须由超过半数的会长、副会长参加,会议由会长主持。
第七条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派一名副会长代行其职责。
第八条 会长、副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就会议议题表明意见。
第九条 会长确定会长会议议题;副会长及秘书长可提出会长会议议题,由会长审核确认。
第十条 与议题有关的负责人或具体承办人,应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向会议汇报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会长会议由秘书处负责筹备,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通知、发送每名副会长。
第十二条 会长会议对重要事项应形成决议。
秘书处负责会议记录并存档,起草会议决议、会议纪要,由会长签发。
会长、副会长对会议决议持不同意见的,应将其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中。
第十三条 会长会议形成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会长、副会长表决通过方可有效。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十四条 会长会议可采用书面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决议。
必要时,会长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作出决议。以此方式通过的决议与会长会议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会长会议通过的决议文件,由会长签发,并以本会名义下发本会有关机构或全体会员执行。
第十六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的秘密事项。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