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 2013-10-17 点击量: 2076
(2013年 9月22日济宁市律师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 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 )
第一条 为规范济宁市律师协会(下称本协会)理事会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充分发挥理事会的职能作用,推动全市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山东省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派一名副会长代行其职责。
本协会秘书长列席会议。与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市司法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律师管理科负责人出席会议。
第三条 理事会职责: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及临时会议,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选举、推荐本市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和理事候选人;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会费使用的年度预、决算方案和收支情况报告;
(六)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七)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
(八)评价常务理事、秘书长履职情况;
(九)在全市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审议通过本协会有关制度;
(十)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在理事会上享有平等的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通过参加理事会参与审议本协会有关事项;
(三)提议制定或修改本协会的规章制度;
(四)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享有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执行本规则及理事会的有关规章制度、决议;
(二)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
(三)协助并支持其他理事的工作;
(四)忠实履行职责,全心全意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为个人或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谋取不当利益;
(五)完成理事会安排的工作;
(六)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七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须由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理事参加,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请假,并就会议议题表明意见。
理事任期内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确定理事会会议议题;全体理事及秘书长可提出理事会会议议题,由常务理事会审核确认。
第九条 与议题有关的负责人或具体承办人,应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向会议汇报有关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由秘书处负责筹备,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通知、发送每名理事。
第十一条 理事会对重要事项应形成决议。
秘书处负责起草会议决议、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理事会形成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有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可采用书面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决议。
必要时,理事会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作出决议。以此方式通过的决议与理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决议文件应以理事会的名义书面形式作出,由会长签发。并以本协会名义下发本协会有关机构或全体会员执行。
第十五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的秘密事项。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济宁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