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规则

发布日期: 2013-10-17        点击量: 1948

2013922日济宁市律师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济宁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程序,保障各专业委员会有序、高效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各专业领域中的研究、指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山东省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会各专业委员会是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研究、指导全市律师业务发展的专业工作机构。

第三条  本会根据律师业务发展要求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并根据律师业务发展变化状况进行适时调整。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增加、撤销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会长会议拟定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全体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两名。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与本届理事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各专业委员会设秘书长一名。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指派本所专职律师担任。

第五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主任委员一般由本会理事兼任,副主任委员人选应征求主任委员的意见。

第六条  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执业三年以上;

(二)三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三)在拟报名的专业委员会所涉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业务能力,承办过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或项目,在业内和社会上具有较高的声誉。

第七条  委员名额限定原则:

(一)每名律师只能报名参加一个专业委员会;

(二)以专业能力为主,兼顾地域、所间平衡。

第八条  委员采取律师自愿报名、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审查、常务理事会批准的方式产生。

第九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拟辞去主任、副主任职务的,应报会长会议批准,并由会长会议提出新的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委员拟退出专业委员会的,由本人向主任委员提交书面辞呈,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报秘书处备案,并由主任委员提出新的人选报会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聘请专家作为顾问的建议,由会长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就本专业领域的法律业务开展理论研讨、业务交流,向全市律师公布研究成果;

(二)就本专业领域的法治建设和政策制定等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制订律师从事相关业务的操作指引、业务范本和业务规范;

(四)搜集、整理有关信息资料,对本专业律师业务进行市场调查和统计分析,并协助本会编辑出版专业文集;

(五)就本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和社会热点法律问题开展论证和宣传;

(六)就本专业领域的疑难案件进行研究和讨论;

(七)起草本专业委员会必要的工作规则;

(八)协调律师业务活动,建立与律师业务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律师依法提供法律服务;

(九)协助业务指导与教育培训委员会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十)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

(十一)根据律师业务发展需要、本会授权及各专业委员会特点,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委员权利:

(一)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在本专业委员会的活动中享有平等的发言权、表决权;

(三)享有对本专业委员会经费使用的知情权;

(四)提名撤销本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资格;

(五)对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职责:

(一)主持制定本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召集、主持本专业委员会会议;

(三)安排部署本专业委员会工作任务;

(四)组织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本规则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委员职责:

(一)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工作,尽职为会员服务;

(二)以自身的言行维护本会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积极、认真完成本专业委员会安排的工作;

(四)向本专业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五)不得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召集会议,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参加。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派一名副主任代行职责。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主任委员请假。

会议方案应于会议召开前15日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必要时,邀请市司法局分管领导、律师管理科负责人和秘书长出席会议。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共同筹备。

专业委员会会议方案、会议记录及形成的决议应报秘书处备案。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形成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方可有效。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并以专业委员会名义作出。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书面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决议。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可通过研讨会、座谈会、业务观摩、业务培训、信息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不断创新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重在落实,讲求实效。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开展两次业务研讨活动,其中至少一次活动由全体委员参加。

专业委员会业务研讨活动应撰写综述,内容包括:议题、争论观点、主导意见、专业建议和会议规模。

第二十一条  每名委员每年至少应撰写一篇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务价值的专业文章。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应及时将活动信息、专业文章和会议综述等内容报秘书处,由秘书处在本会网站上公布其工作成果。

第二十三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的秘密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

(三)终止律师执业的。

第二十五条  委员年度内两次无故不参加会议或两次未完成本专业委员会布置的工作的,经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建议,报常务理事会会议批准撤消其在本专业委员会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工作经费来源为本会拨款、社会赞助、举办专业活动或社会活动收入以及委员自筹等。

本会拨款部分的支出必须符合本会财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济宁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