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规则

发布日期: 2011-06-16        点击量: 2061

(2011年5月28日山东省律师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程序,保障各专门委员会有序、高效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管理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山东省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会各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负责研究、拟订和审议有关律师行业自律议案、规则并且办理相关事务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本会根据行业自律管理工作需要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增加、撤销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会长会议拟定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全体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与本届理事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各专门委员会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一名。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指派本所专职律师担任,副秘书长由本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兼任。
    第五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主任委员一般由本会常务理事兼任,副主任委员人选应征求主任委员的意见。
    第六条  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律师执业或律师管理工作三年以上(青年委员会委员除外);
    (二)三年内未因律师执业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三)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和管理经验,关心律师事业发展,热心公益事业。
    第七条  委员采取律师自愿报名、市律师协会提名推荐、本会聘请专家组评审、常务理事会批准的方式产生。省直律师事务所的提名推荐工作由本会秘书处负责。
    第八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拟辞去主任、副主任职务的,应报会长会议批准,并由会长会议提出新的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委员拟退出专门委员会的,由本人向主任委员提交书面辞呈并报会长批准。
    专门委员会在规定人数内需要增补委员的,由主任委员提出人选,报会长批准。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聘请专家作为顾问的建议,由会长会议决定。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定;
    (二)参加或主持重大课题、问题的调研和调查处理,提出意见、建议;
    (三)承办有关咨询、质询,拟订、审议同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四)参与行业规范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起草、论证、报审等工作;
    (五)起草本专门委员会必要的工作规则;
    (六)建立与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的经常性联系;
    (七)提出对外交流计划和方案;
    (八)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
    (九)根据行业管理需要、本会授权及各专门委员会特点,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职责:
    (一)主持制定本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召集、主持本专门委员会会议;
    (三)安排部署本专门委员会工作任务;
    (四)组织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权利:
    (一)参加本专门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在本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中享有平等的发言权、表决权;
    (三)享有对本专门委员会经费使用的知情权;
    (四)提名撤销本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资格;
    (五)对本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委员义务:
    (一)参加本专门委员会工作,尽职为会员服务;
    (二)以自身的言行维护本会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积极、认真完成本专门委员会安排的工作;
    (四)向本专门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五)不得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召集会议,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参加。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派一名副主任代行职责。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主任委员请假。
    会议方案应于会议召开前15日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专门委员会副秘书长应通知监事长指派监事出席会议履行监督职责,参加有关活动。
    必要时,邀请省司法厅分管领导、律师管理处负责人和秘书长出席会议。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专门委员会秘书长共同筹备。
    专门委员会会议方案、会议记录及形成的决议应报秘书处备案。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形成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方可有效。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并以专门委员会名义作出。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书面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决议。
    第十八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的秘密事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
    (三)终止律师执业的。
    第二十条  委员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或两次未完成本专门委员会布置的工作的,经本专门委员会建议,报会长会议批准撤消其在本专门委员会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一条  委员自动丧失资格,或被撤销任职资格的,由主任委员向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费用根据预算由本会支付,但所有支出费用必须符合本会财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山东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