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驻济理事值班制度

发布日期: 2011-06-16        点击量: 1961

(2011年5月28日山东省律师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律师行业管理机制,强化行业管理与服务职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值班人员为副会长、常务理事和驻济理事。
    值班地点为秘书处办公室。
    第三条  值班人员根据省律师协会统一安排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根据省律师协会工作需要,由秘书处制定值班时间表并通知值班人员。
    第五条  值班人员应根据值班时间表按时值班。
    第六条  值班人员在值班时,不得约见无关人员,不得办理与值班无关事宜。
    第七条  值班完毕后,值班人员应同秘书处工作人员办理交接、备案手续。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