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驻济理事值班制度
发布日期:
201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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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28日山东省律师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律师行业管理机制,强化行业管理与服务职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值班人员为副会长、常务理事和驻济理事。
值班地点为秘书处办公室。
第三条 值班人员根据省律师协会统一安排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根据省律师协会工作需要,由秘书处制定值班时间表并通知值班人员。
第五条 值班人员应根据值班时间表按时值班。
第六条 值班人员在值班时,不得约见无关人员,不得办理与值班无关事宜。
第七条 值班完毕后,值班人员应同秘书处工作人员办理交接、备案手续。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