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上“无故”身亡,该谁赔偿

作者:山东齐鲁(济宁)律师事务所 张建国 发布日期: 2017-01-18        点击量: 1228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26日23时许,微山县两城镇南薄西村的丁广水下班后骑摩托车去接回娘家的对象,当由北向南行驶至邹城市郭里镇上镇头村里十字路口处时,连人带车腾空而起,落地后当场身亡。

案发后,受害人家属及时的找相关部门反映,要求给个说法,但是各部门均说没有任何责任,让走法律途径解决!受害人家属无奈之下,找到了微山县司法局。在法律援助中心的积极帮住下,当事人很快办理了各项所需手续,将该案指派给了承办人。

【案件办理】

1、艰难的责任认定:

由于属于相对复杂的道路交通事故,邹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没有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鉴于交通事故认定书还没有出来的现实情况,承办人接受指派后,多次主动联系邹城市交警大队请求尽早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便确定诉讼主体,尽快起诉,让委托人安心。终于,邹城市交警大队在2015年6月15日,对该事故作出了邹公交认字【2015】第013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结果却让受害人的家属和承办人不能接受,因为认定书的结论为“受害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如果受害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还谈何赔偿?谁会赔偿?怎么办?

好在受害人的家属一接到该认定书,就及时的联系了承办人。承办人认真研读了该认定书,发现该认定书有些小问题。一般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都有两个交警的签名和盖章,而该认定书只有一个盖章,该认定书行文有问题。除此之外,该认定书没有任何导致该事故发生的实质性的因素的记载,只是片面的强调受害人无证、无牌驾驶。但是无牌、无证驾驶不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于是,承办人以上述理由提出了复核。终于“苍天不负有心人”,经过家属和承办人的努力,邹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2015年7月20日,最终作出了邹公交认字【201501303-1】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该证明调查得出的交通事故形成的事实为:1、现场道路系乡村道路的十字路口,水泥路面,南北方向系村中原有道路,宽约4米,东西方向为村中新修道路,宽约4米,东西道路比南北道路高出约18厘米,东西道路北侧垫有碎石和泥土,南北方向未设施工禁止通行标志,至今未验收。2、2015年5月26日23时许,丁广水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邹城市乡村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上述地点,摔倒,致丁广水当场死亡,车辆损坏。3、现场无交通警察指挥,无证人,有监控设施。4、该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无法查清。

虽然没有“认定责任”但是比之前的“责任认定”有利多了!

2、曲折的调查取证:

承办人和家属一块到了案发现场,拍摄了现场照片,并走访了附近的农户。就在我们走访的时候,一个路人停下来向我们讲述了他在案发的前几天,从这儿经过时也摔倒过。附近的村民也说,在这儿摔过的还有,只是不严重而已。从现场看,南北向均没有设置任何的警示和禁止通行标志,而且,村民还提到虽然无数次反映,均没人设置警示标志。但是在该案发生的第二天凌晨,有人就把南北向道路和原有东西向道路的交叉处的陡坡用水泥给腻成缓坡了。

如果18厘米的高度差早点处理,这场悲剧还会发生吗?

承办人又去了郭里镇的公路办,想进一步搞清楚既然该公路未验收,那该道路现在是由谁施工?但是最终在各单位均没有打听到任何信息。承办人无奈,只能去邹城市交通运输局再去打听打听。在交通局得知,该道路不是村村通工程的道路而是由省里直接拨款,镇里负责修建的道路,不属于交通局的职责范围。承办人又一次回到镇里,经过认真调查,案情总算大白。

3、案件实情:

案发现场的东西向道路是由郭里镇政府发包给济宁顺德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由仲崇生实际施工。该道路虽未验收但已经实际使用。但是南北向均没有设置任何警示和禁止通行标志。案发时,由于已经是晚上,受光线限制,加上车辆的运行速度,18厘米的高度差,导致连人带车腾空而起,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

4、明确责任,确定赔偿主体和标的额:

     调查取证完毕,承办人掌握了全部的案情,才能起诉。为了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承办人就将仲崇生、济宁顺德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郭里镇镇政府、邹城市交通运输局都列成了被告。

但是在确定诉讼标的额时,承办人产生分歧了。鉴于第二份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明确载明的“受害人无牌无证驾驶”的客观情况,应不应该扣掉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份额?如果扣掉的话,应该扣掉几成?最终承办人考虑到诉讼费的收取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承办人决定以自己承担20%的责任为宜,以赔偿总额的80%作为诉讼标的额。

立案后,该案的送达也是相当曲折,但是终于还是开庭了。虽然第一被告仲崇生答辩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承办人据理力争,最终法院判决:第一被告仲崇生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0084、8元;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办结果】

本案是一起单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去接自己的爱人回家,不料在“正常行走的路上“反而送了自己的性命。发生这样的悲剧,受害人家属本就不能接受,可是到相关部门去要个说法时,均被拒绝。真是走投无路!好在通过微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承办人介入了。承办人通过调查取证,确定了诉讼主体,经过法院的依法审理,承办人的努力,受害人的利益得到了应有的保障。该案的依法判决,不仅很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该案也提醒着所有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道路施工、建筑物施工时,要时时刻刻敲响”安全“这一警钟,不仅是为了自身安全还为了别人的安全。

如果早点预防,这个血淋淋的教训,完全可以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