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行业处分的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 2015-03-31 点击量: 23316
山东浩正律师事务所在同一案件中委派本所律师周志明和杜绍合为双方当事人代理案件,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不得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双方当事人同时建立委托关系。山东浩正律师事务所未能严格执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接收了诉讼双方的委托。据此,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项之规定,决定处分如下:
给予山东浩正律师事务所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
给予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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